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訴-846-2025032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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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6號 114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麗媛律師 吳孟庭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83 、3602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46919、47412、47413、47414、47415、47416、47417、4 7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自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各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本案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羈押3 月、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114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本院審理後,於114年3月20日判決認被告犯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未經少年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等罪,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其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先予指明。 四、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為審酌後,認被告既經本院判決處刑如上,足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未經少年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非短,並再經職權告發被告另涉犯10件成年人未經少年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恐有為規避刑之執行及逃避職權告發之罪而逃亡之虞。且依照被告本案被查獲時之反應,被告於員警詢問身分時,一開始並未如實表明自己身分,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可稽(偵24983卷第135頁),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甚明。參酌被告所涉本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羈押應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可能之上訴審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認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就繼續禁止接見通信部分,考量本案經調查完畢而為第一審 判決,難認被告就本案仍有滅證或勾串證人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且亦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原禁止接見通信應自被告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予以解除。 六、被告及辯護人固稱:被告希望交保出去和爸爸工作存錢賠償 被害人,因為已經判決所以不會有串證或滅證的可能,被告如果跟家人待在一起的話絕對不會再犯,希望可以交保等語。惟本院考量前揭各項因素,認為被告仍有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礙難憑採。 七、「有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4條第1款分別規定。被告本案所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未經少年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分則加重」而成立另一獨立罪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要旨參照),其最重刑度經加重後已逾3年,自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4條第1款之適用,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