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訴-879-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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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李欣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39號、第27327號、第27329號、第4877 7號、第55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欣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李欣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命以新臺幣8萬元具保,被告於同日繳納保證金8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按卷存被告之桃園市○○區○○路 0段000號之居所址傳喚於113年12月4日行準備程序,但竟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本院併按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址傳喚,但被告竟未遵期到庭,經本院查詢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且已於113年5月23日、同年5月29日、同年8月30日、同年11月4日分別因另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通緝等事實,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12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法院通緝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