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訴-879-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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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勝宥 被 告 劉家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4239號、第27327號、第27329號、第48777號、第5 5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勝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家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 國112年5月11日命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具保人呂勝宥於同日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按卷存被告之桃園市○○區○○○ 街00號之戶籍址(嗣於113年11月21日由桃園○○○○○○○○○逕為住址變更),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2月4日行準備程序,該傳票於同年10月8日寄存送達;本院同時將該傳票於同年10月4日送達具保人本人,並曉諭請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得沒入保證金,然被告竟未遵期到庭,經本院查詢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又經本院命拘提後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12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1月21日龍警分刑字第1130035708號函及所附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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