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訴-915-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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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791號、第29802號、第3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孟軒涉犯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2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9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12月2日桃檢秀亥113執助4313字第113915579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亥字第4313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件業已於113年11月7日宣判,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從而本件被告之羈押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29日起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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