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訴-960-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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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男(如附件照片所示之人,自稱「ALAN KUMALA」 ,惟真實姓名、年籍及國籍均不詳)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A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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