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訴-97-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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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詠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8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詠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詠棋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 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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