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3-訴-984-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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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冠嶸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翁慧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31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翁慧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冠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 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已由具保人翁慧陵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13年度偵字第12318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卷第147頁、151頁、167頁至172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本院之開庭傳票送達證書、113年10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6日新北檢貞收113助4965字第1139156869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4年1月12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影本、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4號第39頁、41頁、49頁、50頁、65頁、67頁至77頁、81頁、85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其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暨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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