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3-訴-986-202503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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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愷璿 指定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4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愷璿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愷璿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幼童發育罪、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之殺人未遂最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罰之人性,酌以被告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考量家内犯罪之隱匿特性,及家人間之情誼關係,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並衡量被告犯行之程度及對其人身拘束之不利益,認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24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14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 意見略以:關了9個月省思了很多,當時真的沒有推被害人去撞任何東西,而且事發之後也馬上送醫,沒有任何遲緩, 對於檢察官說的殺人未遂,沒有殺意,何來殺人未遂之說? 在裡面也看了許多親子方面的書籍,也有老師來監所與我討論,未來小孩犯錯會以引導鼓勵代替懲罰,我很愛我的妻子與小孩,希望可以交保,好好賺錢陪伴家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請審酌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審酌被告所涉案件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串證等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前揭經本院認定之羈押原因依舊存在,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