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訴-987-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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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駿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明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明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已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卷第101頁、103頁、133頁至135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本院之開庭傳票送達證書、113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2月3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5,000元暨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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