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3-重訴-13-20250321-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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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靜(原名鍾明炎)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0893號、113年度偵字第5752、909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明靜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 、步槍、手槍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6,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0,附表五編號1至 編號29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參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 例折算。 事 實 一、鍾明靜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 之制式子彈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間之某日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制式手槍2枝及如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之制式子彈而非法持有之。 二、鍾明靜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衝鋒槍、步 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及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108年7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間之某日某時許,將桃園市○○區○○街0段00號及附屬或相通之建物、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之建物等處,作為改造槍彈使用之工廠,並陸續使用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附表五編號1至29所示之零件、工具,改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罪、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進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2年10月5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分別扣得如附表一至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鍾明靜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重訴 卷二第146、14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刑案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5752卷第65至77、83至87、93至101、109至117、173至183、185至263、265至271、359至376頁、偵50893卷第159至168頁、重訴卷一第87至121、197、247至253、301至303頁、重訴卷二第51至65頁),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制式手槍及如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之制式子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經鑑定後均認具殺傷力,而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節,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在卷可憑(見偵50893卷第411至461頁、偵5752卷第429至441、443至464頁、重訴卷一第203至208頁、重訴卷二第123至129頁,鑑定結果詳見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所犯罪名: ⒈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 故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即凡將原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亦屬之,如將玩具手槍之槍管換裝土造金屬槍管,組合成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仍屬製造行為,換言之,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亦不論外觀情況或實質內容(兼及增加效用或增強功能)之改變,祇要將原物施加人工,變易其結構、成分或性質,仍然該當製造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第3558號判決意旨均參照)。被告使用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附表五編號1至29所示之零件、工具,改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被告所為當屬「製造」槍枝及子彈無訛。 ⒉另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 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17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108年7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5日間,接續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行為,既屬接續之一行為,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⒊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 ㈡吸收關係: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之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 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過程前後,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階段行為,應為被告前開製造槍彈之行為所吸收;被告前開製造槍彈後持有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接續關係: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製造槍彈之行為,均係分別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各論以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罪,非法製造非制式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非法製造子彈罪。 ㈣想像競合: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基於單一非法持有制式手槍及 子彈之犯意,同時非法持有制式手槍及子彈,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斷。 ⒉按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之方法,雖不相同,但在同一段時 日內製造槍枝及子彈,既無法明確界定製造之先後,應即視為同時製造,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73年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行為,與非法製造非制式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行為及非法製造子彈行為,因時間、地點具有重疊關係,屬一行為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關係: 被告前開所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非法製造非制式衝鋒槍、 步槍、手槍等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知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均係法令列管之違禁物,依法不得製造、持有,以維社會大眾安全,被告製造並持有槍枝及子彈、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行為,已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形成重大危險,自應嚴予非難,暨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製造、持有槍枝及子彈、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數量及期間,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工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刺青工作、需扶養母親及配偶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5條所明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制式手槍,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非制式衝鋒槍、步槍、手槍、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物,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之制式子彈,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非制 式子彈,雖均具殺傷力,然因鑑定試射後,其彈藥部分業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而失其原有子彈之完整結構及效能,已不具子彈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附表五編號1至2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製造槍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所犯該罪項下均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物,或因無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或與本案無關 ,均不於本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基 於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子彈之犯意,製造如附表五編號30至45所示之非制式子彈後並持有之,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又被告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基於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持有如附表五編號12、15、16、19至23、28、29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惟上開附表五編號30至45所示之非制式子彈,經送鑑定後,認不具殺傷力;而附表五編號12、15、16、19至23、28、29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均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前開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存卷可參(見重訴卷一第203至208頁、重訴卷二第123至129頁),自難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前揭所指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之事實,與被告本案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屬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頎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 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 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 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 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 主要組成零件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制式槍枝、制式子彈)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附表一編號1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三: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義大利BERETTA廠92FS型,槍管内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附表一編號2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九:係口徑0.45吋制式手槍,為Charles Daly廠Compact 1911型,槍管内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 附表三編號6 子彈 1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二㈠㈢、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2顆,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0顆,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附表三編號9 子彈 7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八、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5 附表三編號19 子彈 6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五、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6 附表三編號24 子彈 8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一㈠、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7 附表三編號25 子彈 1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二㈠、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8 附表三編號27 子彈 4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四㈠、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9 附表三編號28 子彈 10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五㈠、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0 附表三編號33 子彈 11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九㈠、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1 附表三編號35 子彈 3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二㈠㈡、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顆,係口徑7.62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2顆,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2 附表三編號41 子彈 5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二○㈡、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合計 制式手槍:2枝 制式子彈:315顆 附表二:(非制式槍枝)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附表二編號1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附表二編號2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 附表二編號3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4 附表二編號4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七: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5 附表二編號5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6 附表二編號6 手槍(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7 附表二編號7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三: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RETAY廠NANO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8 附表二編號8 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子彈1顆)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五:認係非制式手槍,由槍型液體噴射器,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裝填適用子彈試射,測得彈 頭(直徑8.901mm、質量5.472g)發射速度為199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0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74焦耳/平方公分,已達內政部警政署射擊測試結果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24焦耳/平方公分或日本科學警察研究結果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20焦耳/平方公分,應認具殺傷力。 9 附表二編號9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七: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0 附表二編號10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1 附表二編號11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2 附表二編號12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五: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3 附表二編號13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七: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4 附表二編號14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八: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5 附表二編號15 手槍(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6 附表二編號16 手槍(含彈匣4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二: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7 附表二編號17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四: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8 附表二編號18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六: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9 附表二編號19 衝鋒槍(含彈匣7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八:認係非制式衝鋒槍,由仿衝鋒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0 附表二編號20 長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槍枝總長約64公分,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金屬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1 附表二編號21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二: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2 附表二編號22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三: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3 附表二編號23 手槍(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四: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TriStar廠T-100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4 附表二編號24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六: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5 附表二編號25 衝鋒槍(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八:認係非制式衝鋒槍,由仿衝鋒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6 附表二編號26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二: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0CK廠26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7 附表二編號27 長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四: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及金屬擊發機構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8 附表二編號28 步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五:認係非制式步槍,由仿步槍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9 附表二編號29 長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七: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0 附表二編號30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K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1 附表二編號31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三: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2 附表二編號32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五: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84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3 附表二編號33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七: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HK廠VP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4 附表二編號34 手槍(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CARRERA廠GTR77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5 附表二編號35 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一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CALICO廠LIBERTY III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9mm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6 附表二編號36 獵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一二:認係非制式獵槍(散彈槍),由仿獵槍 (散彈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合計 非制式手槍:29枝 非制式衝鋒槍:2枝(編號19、25) 非制式步槍:1枝(編號28) 非制式獵槍(散彈槍):1枝(編號36)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3枝(編號20、27、29) 附表三:(非制式子彈)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附表三編號1 子彈 7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 附表三編號2 子彈 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附表三編號3 子彈 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六、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附表三編號4 子彈 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八、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5 附表三編號5 子彈 6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6 附表三編號6 子彈 8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一二㈡㈣、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7 附表三編號7 子彈 1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 編號一四、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8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4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8 附表三編號10 子彈 3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9 附表三編號11 子彈 8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二、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0 附表三編號12 子彈 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六、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1 附表三編號13 子彈 4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0.45吋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11.4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2 附表三編號14 子彈 34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三三、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③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3 附表三編號15 子彈 1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五、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4 附表三編號16 子彈 4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七、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5 附表三編號17 子彈 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九、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6 附表三編號18 子彈 23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8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4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7 附表三編號20 子彈 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七、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8 附表三編號21 子彈 1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八、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9 附表三編號22 子彈 5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九、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0 附表三編號23 子彈 19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③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1 附表三編號24 子彈 164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一㈡、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16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2 附表三編號25 子彈 33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二㈡、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3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8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3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3 附表三編號26 子彈 1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三: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4 附表三編號27 子彈 3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四㈡㈢、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2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5 附表三編號28 子彈 5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五㈡、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6 附表三編號29 子彈 11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九、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0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7 附表三編號30 子彈 11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三、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8 附表三編號31 子彈 11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六、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9 附表三編號32 子彈 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八、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7.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0 附表三編號33 子彈 32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九㈡㈢、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31顆,認均係非制式散彈,由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顆,認係非制式散彈,由非制式散彈殼組合口徑9mm制式空包彈、金屬彈丸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1 附表三編號34 子彈 4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2 附表三編號35 子彈 1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二㈢、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1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3 附表三編號36 子彈 4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四、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③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4 附表三編號37 子彈 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六、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5 附表三編號38 子彈 8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八、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6 附表三編號39 子彈 16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7 附表三編號41 子彈 745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二一、113年12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7279號函: ①73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合計 1547顆 附表四:(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附表四編號1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三:已貫通,可供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2 附表四編號2 JERICHO941F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二四:係口徑9×19mm制式手槍,為以色列IMI廠JERICHO 941 F型,槍號為00000000,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經檢視,不具撞針,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制式槍管、制式滑套、制式槍身、制式彈匣等零件組合而成。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前揭制式槍管、制式滑套、制式槍身、制式彈匣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3 附表四編號3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已貫通,可供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4 附表四編號4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四八㈠:已貫通,可供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5 附表四編號8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41675號鑑定書編號五八㈡: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6 附表四編號9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一: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43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滑套、金屬復進簧(桿)、塑膠槍身、塑膠彈匣等物組合而成。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7 附表四編號12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23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一三㈠:認均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8 附表四編號13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2號鑑定書編號一四㈢: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9 附表四編號14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一五: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欠缺撞針等物,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桿等零件物組合而成。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10 附表四編號19 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2枝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1703號鑑定書編號二四㈠㈡:均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 ②內政部113年2月7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148號函: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附表五: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附表五編號1 油壓機 1臺 2 附表五編號2 電鑽 2個 3 附表五編號3 夾彈器 1個 4 附表五編號4 夾具 1臺 5 附表五編號5 砂輪機 2臺 6 附表五編號6 銼刀 1支 7 附表五編號7 卡尺 1支 8 附表五編號8 鑽頭 1批 9 附表五編號9 砂輪機 1臺 10 附表五編號10 工具 1批 11 附表三編號23 彈匣 4個 12 附表四編號5 彈匣 4個 13 附表四編號6 彈頭 1袋 14 附表四編號7 槍枝零件 1袋 15 附表四編號8 金屬槍管半成品 1枝 16 附表四編號9 手槍(不含已貫通之金屬槍管,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17 附表四編號10 零組件 1袋 18 附表四編號11 空包彈 1袋 19 附表四編號12 金屬槍管半成品 10枝 20 附表四編號12 槍枝零件(不含已貫通之金屬槍管) 1包 21 附表四編號13 金屬槍管半成品 1枝 22 附表四編號13 彈匣 2個 23 附表四編號14 手槍(不含已貫通之金屬槍管,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24 附表四編號15 子彈 8顆 25 附表四編號16 彈殼 1袋 26 附表四編號17 彈頭 1件 27 附表四編號18 空包彈 1袋 28 附表四編號19 槍管 31枝 29 附表四編號20 零組件 1袋 30 附表三編號8 子彈 2顆 31 附表三編號10 子彈 3顆 32 附表三編號13 子彈 7顆 33 附表三編號14 子彈 9顆 34 附表三編號15 子彈 3顆 35 附表三編號18 子彈 10顆 36 附表三編號23 子彈 5顆 37 附表三編號25 子彈 2顆 38 附表三編號27 子彈 3顆 39 附表三編號29 子彈 6顆 40 附表三編號30 子彈 2顆 41 附表三編號31 子彈 5顆 42 附表三編號34 子彈 3顆 43 附表三編號36 子彈 2顆 44 附表三編號40 子彈 10顆 45 附表三編號41 子彈 3顆 46 行動電話(廠牌:I PHONE 12 ProMax、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