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重訴-25-2024101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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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M LI FEN(中文名:林麗芬,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洪曼馨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M LI FEN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LIM LI FEN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又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運輸之第一級毒品重量復高達685.13公克,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對於公共利益構成嚴重危害,被告復為馬來西亞居民,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所,且被告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逃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3年4月9日諭知羈押,嗣自113年7月9日、9月9日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卷可憑。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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