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重訴-37-2024102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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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 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 16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 2月。 理 由 一、被告NATHANIAL PAUL XAVIER AWRA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在我國無固定之居所,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3年5月29日裁定予以羈押3月,復經本院裁定自113年8月29日延長羈押2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13年10月28日屆滿,經本院於同年10月1 7日訊問被告後,審酌本件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雖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宣示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惟本案經宣判後尚非立即確定,仍有保全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復以被告本案運輸至我國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微,倘未經查獲,勢將造成我國重大治安問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以命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仍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遂行,是本院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