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重訴-38-2024121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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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I A MINH 選任辯護人 王一澊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I A MINH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理 由 一、被告LAI A MINH因涉犯擄人勒贖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 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其供詞與被害人指述情節、同案被告證述內容歧異,亦與卷內所附客觀事證不符,另被告為外籍人士,居留期限有一定效期,是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考量本案日後尚需調查相關卷證以釐清事實,及被告所犯本案對於被害人之侵害、社會秩序之危害皆甚重,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3年8月29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10月29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