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重訴-55-2024112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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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RDAS EMRE(土耳其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444號、第28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RDAS EMRE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KARDAS EMRE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 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面臨之刑期非短,復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且本案尚有共犯「Soi Han 」未到案,參以現今通訊網路聯繫發達,且本案為跨國運輸毒品案件,經由多人謀議分工、參與,關於參與者的角色分工、實際參與行為與利益分配等節,攸關被告自身責任利益,被告為脫免或減輕刑責而與共犯相互串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復參酌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對社會治安、環境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涉案情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本案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訊問後 ,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