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3-重訴-73-202503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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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偉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偉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偉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 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12月3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