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重訴-81-202411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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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嘉瑩 選任辯護人 劉大慶律師 劉耀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35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嘉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柒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月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嘉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香港人士,在臺無任何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具主觀犯意,此部分與共犯關係密切,仍有待審理調查,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運輸之毒品數量非微,依據比例原則之考量及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自113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略以:我希望有 機會可以到外面,我真的不認識運毒集團的人,我已經把我知道的全部、拍過的照片都交出,我絕對不會逃亡,我不可能放棄我擁有的美好前途,冒著一輩子坐牢的風險從事運毒,還要被冠上運毒罪名一輩子,搞到現在這個樣子等語,辯護人則稱:第一被告與共犯劉智威的手機相關事證均已扣押,被告與其他共犯毫不認識,因此足認事實上並無勾串之虞;第二被告從事發至今,就其所瞭解部分都願意配合檢調調查,也不認識接頭的人士,應足見被告對本案犯行背後龐大集團無從瞭解,縱使不予羈押,在限制住居、具保的情形下,也不會有逃亡之虞,懇請審酌此情,予以停止羈押等語。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現由本院審理中,依據被告聲請調取相關證據,且尚未進行證人即共犯之交互詰問程序,尚難完全排除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礙審判之進行,且鑑於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在臺無住居所,亦無長久居留我國之依據,倘未予以羈押,被告後續恐受前揭因素而無法到庭,實無以確保本案審理之進行,原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