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重訴-84-202411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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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EWTHONG SUPHAPIT(泰國國籍) 指定辯護人 湯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6522、36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EWTHONG SUPHAPIT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REWTHONG SUPHAPI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逃亡動機強烈,且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之住居所,係有是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所述,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參與其中,且尚未經檢警查獲到案,係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至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9日屆滿。  ㈡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其仍坦承犯行, 並有卷附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尚存,而有羈押之原因,為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3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然考量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且於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9日宣判,認無再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一併諭知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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