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3-重訴-97-202501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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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NCAN CORY GERARD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169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6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NCAN CORY GERARD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本質在保全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擔保嗣後刑罰之執行,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要件之判斷,無須經嚴格證明。而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 二、經查: ㈠被告DUNCAN CORY GERARD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本案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而被告本案犯罪手段係跨境運輸毒品,自對於入出境相關事宜甚為熟悉,且於我國境內無熟識親友亦無固定住居所,堪信被告有逃亡之虞,具羈押原因,衡酌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影響,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自113年10月8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月7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及扣案物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本案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將來面對之刑期非短,且其為外籍人士,於我國境內無熟識親友亦無固定住居所,足信被告於重責加身之情形下,有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能,而被告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本案雖已於113年12月10日宣判,然判決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後被告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之必要,考量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尚難僅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手段代替羈押,是本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