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重訴-99-202501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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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 YUK KI (中文姓名:李鈺麒) 選任辯護人 鄧文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 YUK KI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LI YUK K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提訊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二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均未消滅,如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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