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重附民-10-2024121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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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李營生 附民被告 何灝叡 徐國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營生對被告何灝叡、徐國鈞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