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重附民-30-2024121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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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范姜正仁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告 連麒涵 呂亞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連麒涵、呂亞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764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