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重附民-33-2024102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