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重附民-44-2024121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蔡文玲 被 告 林祥睿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 江明祥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