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重附民-51-20241230-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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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李秋萍 地址詳卷 被 告 李亭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 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詹鋮嶧、尹得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前者已於 本院成立調解,後者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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