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重附民-6-20241009-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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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林俊銘 上列被告林俊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2號),經 原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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