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3-重附民-7-2025011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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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美銀 被 告 莊錦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錦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