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金簡上-104-20241011-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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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芃(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 月29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4258號、第4259號、112年度偵字第5568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家芃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 可預見提供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欺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住家內,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洪」之詐欺集團成員,「洪」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徐家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於 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罪刑,惟被告已於113年3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度偵字第5211 號案件,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因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回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周依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冒稱為「Jerry」之人,向證人即被害人周依潔佯稱可以透過「BIZEX」App投資虛擬貨幣,至證人即被害人周依潔陷於錯誤 112年2月27日上午9時38分 5萬元 鄭遠東帳戶 2 詹珝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冒稱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Aileem」、「甄美玲」之人,向證人即被害人詹珝菡佯稱可以透過「國興證券」App進行投資,致證人即被害人詹珝菡陷於錯誤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9分 200萬元 魏苓妲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9時42分 110萬元 3 郭藹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冒稱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Tom wang」之人,對證人即被害人郭藹芙實行假投資之詐術,致證人即被害人郭藹芙陷於錯誤 112年2月21日 5萬元 呂佳慧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8分 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1 112年2月27日上午9時46分 35萬1,120元 鄭遠東帳戶 甲帳戶 2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1分 199萬9,200元 魏苓妲帳戶 乙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1分 135萬元 3 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27分 29萬1,890元 呂佳慧帳戶 乙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2分 50萬4,350元 丙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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