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金簡上-78-20241129-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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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奕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26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8892號、第9132號、移 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第12733號、第13815號、 第16150號、第17600號、第17813號、第21473號、第21474號、 第21477號、第21478號、第22425號、第26255號、第33897號、 第41974號、第24680號、第46530號、第56540號、第44371號,1 13年度偵字第1385號、第16032號、第23727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奕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奕筑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 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網路轉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8月間某時,在臺北市葫蘆商旅房間內,一次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行帳戶,2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誆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出移往他處 (但就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分,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嗣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4人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團成員未成功提領或轉出而未遂)。邱奕筑即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隱匿本案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對於本院提示之卷證,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處,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紀錄資料各1份、各告訴人與被害人提出其等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 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刑罰內容因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者而有異,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依刑法第35條規定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為有期徒刑5年,舊法為有期徒刑7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 之規定,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於113年7月31日又再次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經比較新舊法適用,可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中間時法及現行法都必須要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法均為嚴格,是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又行為該當各罪之不法構成要件時雖然須整體適用,不能割裂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要件而為論罪科刑。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係基於個別責任原則而為特別規定,並非犯罪之構成要件,自非不能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在新舊法比較之情形,自非不得本同此理處理。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論罪: ⒈按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時,即已著 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倘該等人頭帳戶嗣因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業經圈存,致無從為後續之領取或轉帳,而未能達到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則洗錢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查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分,因受詐騙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後,因詐欺集團成員持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對該帳戶具有管領能力,處於隨時得領取、轉出該帳戶內款項之狀態,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已屬既遂;惟上開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嗣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4人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團成員未成功提領或轉出,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內容在卷可稽(見113偵1385卷第59、139-146頁),核與被告於警詢供稱:對方於111年8月23日帶我前往中信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但銀行人員發覺帳戶有異,因而通知警方查證等語大致相符(見113偵1385卷第13頁),是此部分幫助洗錢犯行均僅止於未遂。是核被告所為,就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就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分犯行均係涉犯幫助洗錢既遂,容有誤會,業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僅係犯罪之態樣不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說明。 ⒉被告以一次性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 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既遂(未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⒊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之。又幫助洗錢未遂罪部分,所生危害較輕,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開罪數說明,其犯行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故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 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上訴意旨及撤銷原判決理由: ⒈被告上訴意旨稱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判決竟不查, 請予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語。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以:原判決之事實基礎未及審酌113年度偵字第23727號、第160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部分,應予撤銷改判,並宣告適當之刑等語。 ⒉原審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屬卓見。惟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前述修正情形,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比較並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有未洽;而原審雖認定被告與告訴人劉慧華達成調解,然未能依約履行等語,惟經本院職權調查之結果,告訴人劉慧華陳稱已經收到被告之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查,此部分為原審判決時所不查,量刑之基礎已有所變更;此外,檢察官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727號、第160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及量刑因素,原審判決亦未及審酌,容有未洽。而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本院認為因被告未能取得全體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並賠償完畢,容非可採,且有期徒刑是否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乙節,乃執行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能置喙,是被告之上訴雖無理由,然而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貸款之利益,輕 率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致上開帳戶淪為他人洗錢及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使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並使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部分告訴人之款項未經轉出,犯罪所生危害有所減輕,被告並與部分到庭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部分賠償事宜,然部分尚未能依約履行等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提供之帳戶數量、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及金額,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尚未實際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而依 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定。次按同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明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是此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然查,告訴人等匯入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款項,均已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處,而未留存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內,業如前述,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因此,尚無從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訂定之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3項前段規定,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之存款帳戶,除非嗣後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其交易功能即全部暫停,且該帳戶經匯入尚未提領之款項應由銀行依該辦法第11條所定程序返還被害人或依法可領取之人,無從由帳戶名義人自行處分。查本案告訴人告訴人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遭詐騙所輾轉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因本案中信銀行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致前開款項遭圈存止付,尚未經提領,惟依上開說明,餘款得由銀行依法辦理返還程序,是被告對於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之餘款實際上已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此部分尚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院於審理中發現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24680號卷 中有被害人洪茂峰與本案相關之報案資料,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未經檢察官於該案移送併辦意旨書中論及(書類中僅提及被害人張鈞淵受騙部分),本院自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挺宏等移送併辦,檢察 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案號 1 蔣鈞茹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蔣鈞茹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外幣賺取即時價差,致被害人蔣鈞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4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蔣鈞茹111年9月9日警詢(112年偵字7309號,第9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7309號,第11至12、2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7309號,第31至3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 2 張峻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峻霖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教導如何購買投資點數,致告訴人張峻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7時12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峻霖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8892號,第9至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8892號,第15至17、21、3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8892號,第23至36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8892號 3 張菀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菀真聯繫,佯稱搶到蝦皮活動的優惠品可以拿到折扣的回饋金額,須補足差額才能兌現,致告訴人張菀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5時13分許 2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菀真111年10月24日警詢(112年偵字9132號,第7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9132號,第11至12、1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112年偵字9132號,第45至5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9132號 4 李如玉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如玉聯繫,佯稱投資低風險商品NFT可少賺但不賠,致被害人李如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3時48分許 3萬9,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如玉111年10月4日警詢(112年偵字12722號,第51至59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12722號,第83至85、111、123至125、147至153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12722號,第127至14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 111年8月24日 19時2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3時27分許 9,000元 5 黃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子芸聯繫,佯稱可至localtrade投資網站參與投資虛擬通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黃子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4時8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子芸111年9月20日警詢(112年偵字12733號,第7至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2733號,第97至98、115、131、143至14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2733號,第85至9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2733號 6 林湘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湘芸聯繫,佯稱某交易所可賺取價差增加收入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林湘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4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湘芸111年9月8日警詢(112年偵字13815號,第9至11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13815號,第15至17頁) ⒊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土地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3815號,第51至6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3815號 111年8月26日16時44分許 3萬元 7 李品葳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品葳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為由,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李品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6時44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品葳111年9月28日警詢(112年偵字16150號,第17至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年偵字16150號,第39至40、43至4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個人頁面(112年偵字16150號,第19至38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6150號 111年8月23日 17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3日 17時15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3日 17時18分許 5萬元 8 賀金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賀金鳳聯繫,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賀金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3時16分許 15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賀金鳳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17600號,第11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17600號,第41至43、75、183至185頁) ⒊匯款紀錄(112年偵字17600號,第195頁) ⒋詐欺集團匯款予告訴人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個人頁面、投資網站頁面(112年偵字17600號,第203至2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7600號 9 張玉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玉淇聯繫,佯稱可透過遊玩網站內遊戲獲利,致張玉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5時45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玉淇111年10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17813號,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7813號,第13至19、43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7813號,第55至52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7813號 111年8月24日 15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5日 8時15分許 10萬元 何峻丞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何峻丞聯繫,向被害人佯稱投資BRTI虛擬貨幣為由,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2時40分許 1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何峻丞111年11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3號,第23至27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3號,第29至35、39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存摺封面(112年偵字21473號,第51至9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3號 陳柔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柔蓁聯繫,佯稱投資期貨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陳柔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3時46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柔蓁111年9月5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4號,第9至10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4號,第33至35、49至51、65至6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交易平台頁面(112年偵字21474號,第39至4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4號 111年8月26日 13時47分許 2萬元 傅文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傅文志聯繫,佯稱可投資USDT虛擬貨幣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傅文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3時4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傅文志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7號,第11至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21477號,第17至18、61至63、8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交易平台頁面(112年偵字21477號,第73至8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7號 111年8月25日 13時13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5日 13時20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6日 14時52分許 10萬元 陳惠文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陳惠文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NFT,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陳惠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20時3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惠文111年9月22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8號,第83至8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8號,第127至134頁) ⒊台中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112年偵字21478號,第137至14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8號 111年8月24日 20時5分許 5萬元 賴泳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賴泳豐聯繫,佯稱可至博弈網站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告訴人賴泳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賴泳豐111年9月6日警詢(112年偵字22425號,第9至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2425號,第15至16、39頁) ⒊匯款紀錄、中華郵政、兆豐銀行、台新銀行、台灣中小企銀存摺封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2425號,第51、63至69、71至9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偵字第22425號 15 張鈞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鈞淵聯繫,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參與投資虛擬通貨,保證獲利,致告訴人張鈞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5時50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鈞淵111年10月23日警詢(112年偵字24680號,第35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24680號,第39至40、47、63至6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4680號,第53、57至6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4680號 16 陳俊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前不詳時間,透過臉書與告訴人陳俊宇聯繫,佯稱可由YZF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及繳付家人生活費用,致告訴人陳俊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6時6分許 2萬3,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俊宇111年11月20日警詢(112年偵字26255號,第9至1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偵字26255號,第139至142頁) ⒊匯款紀錄(112年偵字26255號,第55頁) ⒋對話紀錄、詐欺集團LINE個人頁面、投資平台(112年偵字26255號,第143至146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6255號 17 陳奕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奕蓁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陳奕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9時25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奕蓁111年10月17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9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31至35頁) ⒊投資平台資金明細、對話紀錄(112年偵字33897號,第24至3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18 黃碧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碧吉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黃碧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0時1分許 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碧吉111年12月30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37至42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53至5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33897號,第43至44、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19 劉慧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慧華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劉慧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1時40 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慧華111年10月22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59至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85至89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投資APP頁面(112年偵字33897號,第65至8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20 周鈺萍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周鈺萍聯繫,佯稱可至虛擬貨幣交易所「Localtrade」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被害人周鈺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4時23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周鈺萍111年9月5日警詢(112年偵字41974號,第35至43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41974號,第45至51、67至71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1974號,第87至9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1974號 111年8月26日 14時46分許 5萬元 21 楊博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8月17日晚間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楊博翊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楊博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博翊111年8月29日警詢(112年偵字41974號,第103至107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41974號,第109至115、119至121、12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41974號,第131至15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1974號 111年8月26日 16時33分許 2萬元 22 曾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曾睿聯繫,佯稱可至「R-Breaker」網站儲值資金可獲利,致致告訴人曾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7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睿111年9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44371號,第51至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44371號,第189至190、203至205、213至21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4371號,第233至24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371號 23 白家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白家宏聯繫,佯稱可至「R-Breaker」網站儲值資金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人白家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1時45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白家宏111年10月26日警詢(112年偵字44371號,第63至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44371號,第341至343、347、363頁) ⒊超商代碼繳費收據、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4371號,第36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371號 111年8月25日 17時46分許 3萬384元 24 黃怡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怡珊聯繫,佯稱可至ETFtrade及Apex-Coin網站上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致告訴人黃怡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8時28分 4萬7,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怡珊111年12月4日警詢(112年偵字46530號,第13至14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偵字46530號,第19至21、47、59、65至66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6530號,第67至8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530號 25 蕭如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4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自稱「林伯倫」之人結識告訴人蕭如芳,佯稱投資蝦皮商戶可以獲利,致告訴人蕭如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9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蕭如芳111年9月24日警詢(112年偵字56540號,第9至13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56540號,第49至56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56540號,第57至6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56540號 111年8月26日 16時19分 10萬元 26 危建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危建源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危建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1時34分 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危建源111年9月5日警詢(113年偵字1385號,第25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年偵字1385號,第43至44、55至59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3年偵字1385號,第131至13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3年度偵字第1385號 111年8月23日 11時37分 10萬元 27 曹逸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曹逸柏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操作下單,即可獲利,致告訴人曹逸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1時35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曹逸柏112年7月22日警詢(113年偵字16032號,第21至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年偵字16032號,第29至32、39至41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3年偵字16032號,第43至5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3年度偵字第23727、16032號 111年8月25日 11時35分許 2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