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M-113-金簡-131-20241018-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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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葆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 為之113年度金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件(二)附表之匯款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1分 許」、「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許」應更正為「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1分許」、「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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