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3-金簡-362-20250204-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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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原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664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簡易判決,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記載,更正 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