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金訴緝-74-20250110-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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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榮億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970號、第1971號、110年度偵字第33880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90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榮億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街00號3樓之5。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榮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 合法傳喚、拘提未獲,嗣通緝到案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 ,且本案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訂於114年3月14日宣判,被告雖仍有前開羈押原因,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於苗栗縣○○鄉○○街00號3樓之5。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