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M-113-金訴-1014-2025020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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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偉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偉哲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稽。乃遲至113年11月20日始行聲明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