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金訴-1021-202412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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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何潤龍 籍設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南區辦公處)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5665號、第48378號、113年度偵字第66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潤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吳柏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潤龍、吳柏霖2人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准許被告何潤龍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具保、被告吳柏霖以20萬元保證金具保,被告2人均於112年5月18日繳納後,已將被告2人均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見偵25665號卷二第21至26頁、第35至41頁、第53頁、第59頁、第51頁、第57頁)。茲因被告何潤龍、吳柏霖分別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9月26日、113年7月4日進行準備程序,而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卷第143頁、第141頁、本院卷第201至210頁、第199頁、第139至142頁、第259至263頁、第95頁、第103頁)。又被告2人均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佐,足見被告何潤龍、吳柏霖確已逃匿,參照上開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何潤龍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具保人吳柏霖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