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金訴-1057-202501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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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807、808、809、81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博鈞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3月7日上午10時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