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金訴-1166-2024100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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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66號 具保人 兼 被 告 莊仁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仁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莊仁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出具保證金3萬元,由莊仁傑繳納後,將其釋放,而莊仁傑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押,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莊仁傑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