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M-113-金訴-1178-202411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231號、第29797號、第3473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336號、113年度偵字第43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甲○○被訴對林○童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就其被訴對林○童妨害自由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二所載)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就上述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