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金訴-1264-202410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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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孝崴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孝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二、被告魏孝崴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5月7日、5月29日、7月9日涉嫌假意仲介塔位買賣詐騙被害人交付鉅額款項,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358號、110年度偵字第4004、4006、4011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1630號追加起訴。被告就本案亦係於113年1月16日、17日、18日、19日、3月15日、4月22日涉嫌假意仲介塔位買賣詐騙被害人交付鉅額款項,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之事實。另外,共犯「小楊」、「高先生」尚未到案,被告前拒絕提供手機開機密碼,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事實。是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13年8月19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第1次)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