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3-金訴-1264-2025030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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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孝崴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孝崴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經查,被告魏孝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同年11月19日、114年1月19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度,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