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3-金訴-1294-202501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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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韶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1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