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金訴-1316-202411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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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忻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2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忻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忻霖能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尤其可能遭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之詐欺集團利用,竟仍以縱使有人利用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以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之代價出售與另案被告王智成(所涉部分業據判決在案)。另案被告王智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成員,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另案被告崔中中、王漢魯、另案被告陳進仕(前3人所涉部分業據判決在案)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另案被告崔中中、王漢魯、陳進仕上開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另案被告王智成、陳宗聖(前2人所涉部分業據判決在案)所提供之附表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內;後由詐欺集團成員自另案被告王智成、陳宗聖附表所示第二層人頭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本案帳戶,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本案帳戶申辦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另案被告王智成、崔中中、王漢魯、陳進仕、陳宗聖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為其主要論據。而被告雖亦坦認有將本案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另案被告王智成等節(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94號卷第111至112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16號卷第264頁),然查,經核對前揭帳戶之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共29人之遭詐款項中,其等遭詐後之款項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雖經層轉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然無任何一筆款項自第二層帳戶層轉至本案帳戶內,此亦據公訴檢察官函覆甚明(見本院金簡字卷第59頁),本案既無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實行行為,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因無正犯行為可資依附從屬,自亦均無從成立幫助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起訴事實,自不能逕認被告成立犯罪。偵查檢察官未予詳查,實有未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亦無法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有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之被訴事實既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承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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