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金訴-1384-202411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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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肇銘 黃秉簾 劉琹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關於被告 劉琹維部分,雖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誤寫情形,惟原判決理由欄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既已敘明「被告劉琹維自承本案獲有1萬元之報酬,其中5400元業經扣押在案,其餘4600元亦已繳至本院」之旨,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之內容顯屬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現金 5400元 1 現金(含已繳回之犯罪所得)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