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金訴-1388-202412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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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WEI CHIN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6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WEI CHIN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AN WEI CHIN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以觀光簽證來臺,在臺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