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金訴-1427-202411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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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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