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3-金訴-1441-202501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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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豪 具 保 人 王奕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庭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已由具保人王奕仁繳納同額現金後,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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