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3-金訴-1471-2024120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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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為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茲同案被告 張○○(真實姓名詳卷)於前開言詞辯論終結日後經緝獲到案,該 同案被告被訴部分並經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為免裁判歧異,爰就本案被告被訴部 分延長宣判期日,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 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