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M-113-金訴-1504-2025030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4號 被 告 杜惠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0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惠琪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杜惠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4年1月11日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自114年2月21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14年6月16日等情,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4年2月2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