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金訴-1523-2024112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恩 告 訴 人 吳沂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發還告訴人吳沂庭。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承恩於113年8月15日因本案為警查獲時,共計 於桃園高鐵站302號置物櫃內扣得現金新臺幣220萬元,而其中之130萬元,係被告於同日上午9點51分許與告訴人吳沂庭面交取得之詐欺款項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皆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41676號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183頁至第187頁、第201頁至第205頁、113年度金訴字第47頁至第57頁),核與告訴人吳沂庭於警詢中、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113年度偵字第41676號卷第267頁至第273頁、本院卷第47頁到第57頁),並有吳沂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吳沂庭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宇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條款、宇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據、吳沂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柯愛淇」、「宇智官方客服」等人之對話紀錄擷圖、應用程式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偵字41676號卷第283頁至第284頁、第285頁至第289頁、第261頁、第263頁、第293頁至第295頁、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7頁、第309頁至第313頁、第275頁至第281頁)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現金130萬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發還予告訴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