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金訴-1528-202411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賢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金訴字第1 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賢明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賢明涉犯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28號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殘刑1年6月又17日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4日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於113年度金訴字第1528號審理程序結束後借提執行等情,有113年10月21日本院收狀之桃檢秀酉113執助3945字第1139134919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執助酉字第3945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121頁)。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件業已於113年11月25日宣判,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從而本件被告張賢明之羈押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14日起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