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金訴-1539-2024111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宜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陸宜樺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76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卯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被告於本案審判程序中具狀請求將兩案合併審理,經本院徵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該案」承審股別同意,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1月1日橋院甯刑卯113金訴66字第1139014378號函在卷可參,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