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金訴-1594-202412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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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U SUNG FONG(中文名:趙崇晃,香港籍) 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未遂」二字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未遂部分與理由不合,係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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